起 诉 书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安某某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延吉市被害人杨某某家,窃取貂皮大衣一件、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公园被告人安某某住处扣押貂皮大衣、笔记本电脑,后发还给被害人杨嘉海。经鉴定,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2000元、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7日的一天,被告人安某某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延吉市广被害人宋某某家,窃取飞天茅台酒一瓶、XO酒一瓶、电脑包一个。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公园街被告人安某某住处扣押以上物品,后发还被害人宋某某。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因缺乏证实物品真伪性的有效发票凭证,决定不予受理。
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4日的一天,被告人安某某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延吉市被害人赵某某家,窃取戒指三枚、白金手链一条、红绳手链(貔貅)一个、紫檀手链一个、狼牙挂件一个、项链一条。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安某某家中扣押戒指三枚、白金手链一条、红绳手链一个、紫檀手链一个、狼牙挂件一个、项链一条,后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以上被盗物品未予作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监狱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抓破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收据、销售凭证、信誉卡、视频监控、情况说明等;
2.延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足迹鉴定书、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刁玉红
(院印)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在延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貂皮大衣一件已发还给被害人杨嘉海;扣押狼牙挂件一个、项链一条、白金手链一条、小叶紫檀一串、红绳手链(貔貅)、戒指三枚已发还被害人赵斯佳;扣押茅台酒一瓶、人头马酒一瓶已发还给被害人宋国振。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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