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安某某在东营市东营区大圣网络会所,盗窃被害人邢某某华为荣耀畅玩8A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679元。
2.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安某某在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鑫沙网咖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华为荣耀7手机一部,扒窃被害人付某某小米8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分别为293元、920元。
3.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安某某在苏州市吴中区浪淘沙网吧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为荣耀9i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569元。
4.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安某某在苏州市吴中区网座网咖盗窃被害人袁某某华为nova3i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6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8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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