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安光亮,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乡**村**组**号,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站**。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25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光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3时许,被告人安光亮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街**店铺外,趁四周无人之际,将黄某甲放置于店铺门外的一整扇经使用后拆卸下来的百狮牌不锈钢镀铜入户门盗走,并于同日将该扇门以废铁的价格出售给兴旺金属回收店店主黄某乙,获利人民币155元。经鉴定,涉案的一扇浙江百狮牌不锈钢镀铜入户门市场价值为人民币捌仟玖佰元整(¥89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安装造价图纸,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光亮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视频截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光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光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光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婵婵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