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184号
被告人安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街道**村**号,无业。2019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7时55分许,被告人安某某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手机淘-爱回收”手机店内,临时起意盗窃一部金色小米5手机和一部红色iphone7plus手机。后安某某将小米手机以100元的价格销赃,iphone7plus手机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iphone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安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后又到蓬莱市实施新的犯罪,后于2020年8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玮
检察官助理:杨璐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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