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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58********,回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园**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号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2月15日、12月29日,被告人安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城二期二层盒马鲜生超市内三次盗窃该店食品及化妆品等商品。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为1111.7元人民币。安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查获,被盗物品已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商品照片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超市代表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超市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乐奇

2020年3月17日

附注:

1. 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四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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