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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安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号楼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钥匙未拔除、处于启动状态的新日牌电动车骑走,并藏匿于**小区社区医院旁。该电动车于当日被民警查获并于其后发还失主。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新日牌电动车价值2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现场照片、人口信息表;

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因其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罚金人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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