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2425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7********,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街道**村**院**号。2017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到我市**镇**大道**号**灯饰玻璃门市店内,盗得被害人陈某生人民币约2万元。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2、2017年10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安某某到贵州省德江县**街道**美容美发店内,盗得被害人徐某江古币21张。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3、2017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安某某在德江县**理发店内,盗得被害人姚某志人民币300余某某。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4、2017年10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安某某到德江县**街道**路**KTV内,盗得被害人胡某伟某某视手机1台(未能核价)。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5、2017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安某某到德江县**学校内,盗得被害人龙某苹果6手机1台(未能核价)及人民币300余某某。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6、2017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安某某到德江县**店内,盗得被害人叶某生人民币300余某某。破案后,赃款未缴回。
7、2017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安某某到德江县**店内,盗得被害人徐某元充电宝1个、红牛饮料1罐(均未能核价)。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8、2017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安某某到德江县**店内,盗得被害人林某建平板电脑1台(未能核价)及人民币38元。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2017年10月22日22时某某,公安人员在德江县**街**村**组被告人安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7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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