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安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5********,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捕前住涿鹿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3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怀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安某某行至怀来县**乡**村张某甲经营的**煤场,将该煤场内的一块地磅板盗走,后将所盗地磅以230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经怀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地磅价格人民币21000元。

2、2019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安某某行至怀来县**乡**村王某甲经营的**煤场,将该煤场内的一块地磅板盗走,后将所盗地磅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邢某某经营的废旧地磅收购站。经怀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地磅价格人民币20000元。

3、2019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安某某行至怀来县**乡**村张某乙经营的**煤场,将该煤场内的一块地磅板盗走,后将所盗地磅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邢某某经营的废旧地磅收购站。经怀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地磅价格人民币21000元。

4、2019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安某某行至怀来县**乡**村金某某经营的**煤场,将该煤场内的一块地磅板准备装车盗走,被告人安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怀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地磅价格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气焊、地磅板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工作说明、谅解书、微信转账截图等、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乙、左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孙某某、邢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等四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地磅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富红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机关案卷材料3册;

3、移送涉案财物淡蓝色煤气罐、气焊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