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6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安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其兄弟安德宣位于潮砥镇安坝村的山林内(小地名:暗家湾)无证砍伐马尾松树木102株,经现场勘验检查、伐桩检尺计算,该次安某某砍伐的林某的立木蓄积为23.4147立方米。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安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到德江县潮砥镇安坝村村民安仁贵的山林(地名:马中岭)内买砍马尾松树木37株,经现场勘验检查、伐桩检尺计算,该次安某某砍伐的林某的立木蓄积为16.3568立方米。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安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到潮砥镇岩坝村村民安仁芳家山林(地名:大山岭)内买砍马尾松树木47株,经现场勘验检查、伐桩检尺计算,该次安某某砍伐的林某的立木蓄积为9.7324立方米。被告人安某某三次无证砍伐林某累计186株,立木蓄积共计49.5039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安某某三次砍伐的林某均系滥伐的林某的情况下,仍接受安某某请托,开自己的货车为安某某运输林某。
2019年4月16日,德江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户籍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2.证人张月权、张月江、安中波、安仁树、安义强、张运文、黎绪辉、张金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草图、照片、伐桩检尺记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某,数量较大;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系滥伐的林某而予以运输,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被告人安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某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 翔
检察官助理: 朱梦青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均取保在家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91******13、15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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