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安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85********,汉族,中专文化,现住丰南区**镇**庄**排**号,唐山**有限公司职员。2020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6时许,在丰南区**镇**村安某甲家中,被告人安某甲与安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安某甲对安某乙进行殴打。期间安某甲将安某乙摔倒在地,先后以椅子砸、脚踢的方式将安某乙左腿膝关节处打伤,造成安某乙左髌骨骨折。该伤情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安某乙的陈述;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文泉
2020年11月39日
附件:1.被告人安某甲现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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