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民主建国会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文昌湖区**镇**村,原任**主任。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带领淄博市文昌湖区**镇**村孙某某、王某某等20余名村民强行将**村小水库南侧种植户纪某甲、安某某、纪某乙、胡某某、曹某某种植的蔬菜、庄家等清理损毁。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8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胡某某、安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纪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迎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67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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