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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出生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居民身份证码:2102191964********,汉族,初中文化,果农,住址瓦房店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安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情况下,毁坏瓦房店市**镇**村集体所有柞树林木479株。经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现场勘查确认,现场被毁坏作树479株,总蓄积量为16.1060立方米。经大连森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毁坏林木价值进行评估,被毁坏林木总价值为人民币79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指认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崔某乙所作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报告、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追究被告人安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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