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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故意伤害)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彝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03261990********,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有前科(2017年1月因非法拘禁罪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5月20日重报,2020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7月16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凌晨,安某某等人搭载张某驾驶的云******号出租车至会泽县城东直街,停车后安某某将张某打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损伤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累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碟。

3、刑附民诉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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