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安某某,化名马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7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号,农民,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镇**村**巷**号。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日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5日,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2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伙同马某乙(已判刑)等人在兰州市红古区**镇**公司“**街坊”院内,寻衅对该公司子弟中学学生马某丙、刘某某进行了殴打。马某丙之兄马某丁得知此事后,与其同学颉某某带领马某丙、刘某某对安某某等人进行寻找。当日21时许,双方在该公司“**街坊”院内相遇后,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安某某持其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将颉某某腿部、被害人马某丁胸部等处刺伤,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马某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丁系生前被他人用刃宽在2.5厘米左右的锐刺器从右胸部刺破右心室造成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建军
检察官:刘 莉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审讯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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