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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执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乡**村**,2007年9月11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13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7时28分,被告人安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另案处理)因吃鸡蛋问题在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仓发生口角。被告人安某某用已泡了面的水瓢砸向被害人胡某某,二人发生扭打,后被同仓人员分开。之后二人仍是口角不断,至7时34分,被害人胡某某主动上前与被告人安某某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安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左耳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左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文华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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