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欲进入晋江市**镇**小区时,因其未能提供出入证被物业工作人员拦在外面。被告人安某某找到弟弟安某某来证明其业主身份,物业工作人员仍不肯让其驾车进入。被告人安某某遂损坏小区门口拦路杆,欲强行驾驶电动摩托车进入小区。被害人上某某(物业经理)见状拦在被告人安某某车辆前,不让其进入。被告人安某某的弟弟安某某将被害人上某某推开,被害人上某某也推了安某某一下,之后被告人安某某下车将上某某推倒在地,致其S3椎体骨折。被告人安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后向前来处理的民警投案。根据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4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栋**座**室抓获被告人安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被害人上某某的病历材料,监控截图,被告人安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通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姚丽林、上某某等人辨认安某某的笔录,被告人安某某辨认现场的笔录等;
7.视听资料:手机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璜瑜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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