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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放火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皋兰县**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中午,被告人安某某与男朋友罗某某外出到佛山市南海区游玩期间发生吵架,其很生气。到了当天下午3时左右,安某某先行回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路**大街**号之一**楼的出租房(该出租屋由罗某某向被害人任某甲的儿子仁某乙租赁),收拾好一些寄回家的物品以及一些外出的行李。后安某某想要气一下罗某某,遂将一卷纸巾撕成一节一节后放在出租房的房间、客厅、厨房、厕所等的地上。接着,安某某用打火机将上述纸巾点着火。期间,安某某还烧了一个塑料垃圾桶等物品。之后,安某某在客厅拿了一瓶花生油,在走路过程中摔跤了,把一些花生油洒在客厅的地上。之后,安某某将花生油倒在厨房的煤气炉的锅里并打开煤气炉火烧油。之后,安某某就带上行李和要寄的物品出门,而厨房的炉火没有关还在烧。期间,安某某又在电话中与罗某某吵架。为此,安某某就更加生气,其直接就去了广州市番禺区,后引发房屋火灾。经被害人任某某清点损坏物品并报装修公司打价,修复上述出租房需要人民币41865元(因没有物品的规格、型号、价格认定清单、实物相片等无法核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4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安某某被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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