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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抢劫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7********,汉族,小学毕业,住汤阴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安某某以为被害人赵某某找工作为由,将赵某某骗至其家中,后安某某将放有阿普唑仑安眠药的奶茶交由赵某某饮用,至赵某某意识模糊、昏睡,安某某趁赵某某熟睡之际,将赵某某手机微信内5000元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其它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译浓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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