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街**楼**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乡**,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胡某某、奉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5日;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吉利牌小越野车途经贵阳市云岩区燕子岩大桥时与被害人杨某甲及罗某某驾驶的白色传奇牌轿车刮擦,因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被告人胡某某、安某某、刘某某、奉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杨某甲及罗某某进行殴打,安某某还将被害人的手机抢走,后经贵阳市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杨某甲、罗某某伤情进行鉴定,杨某甲左侧6根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罗某某右肩肩胛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刘某某、奉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安某某、奉某某、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罗某某达成和解,赔偿杨某甲10800元,赔偿罗某某38000元,均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高某某、谢某某、欧阳某某、杨某乙、俞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罗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安某某、奉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杨某甲、罗某某伤情鉴定意见;
6.电子证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安某某、奉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抢劫他人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某、奉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艳娟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奉某某、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417****,1376582****,1366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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