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一部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现住贵州省贵安新区**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5时许,被告人安某某与杨某某、罗某某等人到贵安新区某某镇某某中心广场某某足浴城内消费,被告人安某某要求足浴城内包括被害人涂某某在内的四名技师在820号房间内与其等人喝啤酒。1个小时后,被告人安某某要求加钟,其他三名技师离开房间且房间内仅剩下酒后熟睡的杨某某,安某某在被害人涂某某准备对其进行足疗服务时把房间灯关上,将涂某某按倒在床上欲强行与涂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涂某某强烈反抗且大声呼救,安某某使用烟灰缸击打涂某某头部并对涂某某进行言语威胁,涂某某内裤被安某某撕坏。涂某某在反抗过程中倒下床被地上玻璃碎片划伤手指后,安某某才放涂某某离开房间。经鉴定,涂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杨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霞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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