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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昌邑市柳疃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昌邑市**村**号)。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安某某利用手机组建微信群,将“舜友麻将”链接、俱乐部号码发送至微信群,组织群内成员进行网络麻将赌博,并通过收取“网络赌博房间”费用的方式从中营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办案说明等;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为他人提供网络赌博场所,并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宇霞

检察官助理:史祥琛

2020年7月31日

附:

1.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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