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刑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安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现住敦化市**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由被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份,在敦化市**镇**村村部陈某某的办公室内,被告人安某某依着陈某某超生二胎不配做**村村文书为由,对陈某某言语辱骂长达半个多小时,给陈某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巨大伤害,严重影响陈某某生活。
2、2018年4月到6月份,被告人安某某多次到敦化市**镇政府二楼经营管理站无理要求查询**村的财务账目、状告敦化市**镇**村村文书陈某某,并在**镇政府大吵大闹,其行为严重影响**镇政府办公秩序。
3、2018年4月份,敦化市**镇**村村文书陈某某去敦化市**镇人民政府二楼找经营管理站站长徐某某办理业务时,被前来状告陈某某的被告人安某某发现,安某某因对陈某某称她当初写的不享受利民村村民待遇的保证书是已故的安某某的妹妹要求其书写不满,以及对陈某某享受利民村村民待遇一事不满,对刚要进徐某某办公室的陈某某大声的进行言语侮辱,严重影响了**镇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给陈某某带来了巨大的心理伤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2018年4月份,被告人安某某到敦化市**镇**村村部找村书记王某甲索要占地补偿金,并对村书记王某甲进行言语辱骂,辱骂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严重影响利民村村委会办公秩序,并致使王某甲到**镇政府参加党委会迟到,受到镇长姜某某批评,并在会上作检讨。
5、2018年6月30日,在敦化市胜利街**小区张某某家的车库内,被告人安某某因对**村村民王某乙曾经在安某某与**村村委会诉讼的庭审现场说话不满,对王某乙进行言语辱骂,严重影响王某乙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二)证人金某某、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常某某、姜某某、盖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三)被害人王某甲、徐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四)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敦化市公安局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视国法,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红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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