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6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户籍地为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李勇、被害人伍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安某某是巫山县高唐街道**洗浴城的一名保安。2019年12月1日晚,安某某在上班期间喝醉酒,报了假警,让公安民警到洗浴城出警。后安某某被洗浴城经理被害人伍某某批评。
2019年12月3日凌晨,安某某在家喝醉酒后,想到被伍某某批评气不过,便携带一把菜刀,乘坐出租车,在出租车上时,安某某拨打了110报警。安某某来到洗浴城外,看见洗浴城老板的车辆停车路边,便进入车内持刀威胁,辱骂坐在车内的游某某,并将其手机摔坏,还用刀砍了车身数刀。之后,安某某又拦截过往车辆,不让通行。被害人伍某某知道后,开车赶到现场。安某某看见伍某某后,持刀将伍某某脸部砍伤。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安某某抓获。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伍某某面部4条创口累计17.5cm,构成轻伤一级。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摔坏的苹果手机价值1520元。被砍坏的车辆维修费用为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历资料、车辆维修单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伍某某、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意见、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视频制作的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在公共场所闹事,持刀伤害他人致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林海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在巫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提讯提解证》《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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