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园**(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静海区**园**号楼**门**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因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不计算羁押期限,于2020年9月25日恢复羁押期限,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安某某无事生非,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及陌陌APP动态内发布辱骂公安静海分局的言论及视频,给公安静海分局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情节恶劣。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安某某被民警持传唤证传唤到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安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故生非,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安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振
检察官助理 贾子霄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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