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安某某因信用卡欠款未还欲贷款,遂通过微信朋友圈添加一发布贷款信息的人为好友,后被其以“有其他赚钱途径”为由拉入一个买卖银行卡、手机号、微信号的微信群。
2018年12月份左右,该群内昵称叫“梦里梦见他”(真实姓名不详)的人添加被告人安某某为好友,并询问是否需要买卖信用卡,还称每张卡可获取50元左右的利润。2019年3月16日安某某受“梦里梦见他”指派前往郑州北站附近一酒店取回一个装有13张他人信用卡(其中6张是套装,包含信用卡、电话卡、U盾)的快递,期间安某某以自己名义也办理了3张信用卡。几天后,“梦里梦见他”让安某某和昵称叫“啊德”的人联系并向其出售信用卡,安某某和“啊德”约定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出售5套信用卡。安某某将5套信用卡邮寄给对方后,“啊德”以没有收到信用卡为由未支付费用。之后,安某某在群内看见一昵称为“妖刀”(真实姓名不详)的人发需要信用卡的消息便联系对方,约定以每张70元的价格向其出售。后安某某将3张信用卡邮寄给对方,对方收到后通过微信支付给安某某210元。随后,安某某又以每张80元的价格将2张信用卡出售给群里昵称为“啊墨”(真实姓名不详)的人,对方收到后通过微信支付给安某某160元。破案后,安某某仍持有的6张信用卡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银行账户查询、微信转账记录、涉案信用卡等相关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安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晋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23563****。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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