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5********,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害人黄山市**有限公司的方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安某某。安某某虚构其所在的安徽省**有限公司有个“**养老园区后花园绿化工程”要对外承包,方某某表示愿意承包。2018年5月15日,安某某与方某某在屯溪区签订《**养老园后花园绿化合同》,约定将“**养老园区后花园绿化工程”承包给黄山市**有限公司,工程估价500万元,开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三日内,由黄山市**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人民币给安徽省**有限公司作为工程质保金。安某某在《合同》上加盖了私自刻制的“安徽省**有限公司”印章。
2018年5月18日,方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汇款30万元至安某某提供的“陶某某”的个人账户。安某某在收到30万元质保金后立即将该款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及其他用途。后黄山市**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但无法开工。经方某某多次要求安某某退还质保金,安某某2019年2月至4月间陆续退还给方某某31000元,后拒接电话。方某某遂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薛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社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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