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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3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驾驶鲁******黑色“思迪”轿车,沿寿光市教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寿光市**镇**村**村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安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7/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奎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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