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镇**胡同**号,务农,无前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许,安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号牌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赞皇县赞皇镇菜市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液送至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7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某某的户籍、前科、身份、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及照片、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三个月,缓期三个月执行,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连绪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赞皇县赞皇镇**胡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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