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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1301851985********,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并且无驾驶资格证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双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同阁村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安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116.87mg/100ml,并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娅轻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电话150289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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