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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4011979********,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号院**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0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槐安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安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8.91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现场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晓丽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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