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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白色北京现代牌的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与柏林南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对其抽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安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74/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抽血视频、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彦珠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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