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镇**村。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0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2时59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冀B5****小型轿车沿唐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韩城招待所西侧时与韩某某驾驶的冀B9****小型越野客车刮蹭,致使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安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7.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安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褚祥飞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于唐山市路北区**镇**村取保候审;
2侦查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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