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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大金店镇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安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苗永清 

                          二年五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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