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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3月10日补查完毕重报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安某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甘E*****号二轮摩托车沿秦安县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湾河路段处时,刮撞行人张某某,致使安某某、张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所送安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266.71mg/100mL。且经秦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秦公交认字【2019】第2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另经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安某甲证言、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9]1266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9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其判处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生孝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依法被秦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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