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人,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8****号轿车从**镇**饭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安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安某某的户籍证明;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楠楠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阜城县公安局**派出所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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