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木村乡**村**街**排**号,无业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笔录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小丽
检察官助理:杜红岩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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