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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镇**村**街**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从灵寿县城上京昆高速,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与南高基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安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0.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抽血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在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彦珠

                                        2020年7月13

                                      

附件:1.被告人安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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