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乡**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自卸拼装车沿深州市**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桥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冯文亮
检察官助理:毕会彩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住河北省深州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三册,电子卷宗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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