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疆阜康市**镇**栋**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安某某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222团4连西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不慎驶下路基受伤后被报警查获。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带至二二二团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90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一个月拘役建议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阿依登
(院印)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阜康市**镇**栋**号。联系电话:18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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