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街道**号。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五征牌”三轮汽车,沿沂水县高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桥镇韩家岔河村路段时,被沂水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张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620****)。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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