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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职工,群众,住山东省冠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冠县城区冠宜春路从发,沿冠县元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309线交叉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安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建刚

2020年7月6日

附:

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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