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93********,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作,户籍所在地:新疆温泉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00时45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Z56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公里加6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加某某驾驶的新E-*****号小型轿车碰撞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安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2月19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被告人安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7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如丽
检察官助理:程伟
2021年2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新疆博乐市**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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