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醉酒驾驶约翰迪尔牌大中型拖拉机,载乘其妻子被害人徐某某(女,51岁),沿黑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过程中,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被害人张某甲(男,32岁)驾驶的载乘被害人程某某(女,33岁)、张某乙(男,54岁)、崔某某(男,30岁)、李某某(男,52岁)的黑A****2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安某某、徐某某、张某甲、程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送检的安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安某某于2018年10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兰西县人民医院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安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平时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张某甲、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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