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7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长安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安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辉英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68582****。
2.卷宗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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