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54********,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威尔斯电动牌三轮车(经鉴定属正三轮摩托车),沿嘉临公路(嘉荫-临江2017新G222)行驶至808公里100米处时,与唐某某驾驶的黑A****1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安某某受伤(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90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安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安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唐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炎婷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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