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201041970********,汉族,中专文化,**集团**部工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宿舍**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安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吉A****Q号马自达牌小型普通轿车,在本市南关区亚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湖大路交汇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违法犯罪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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