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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及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3时许,在东城区广场路玖点伴酒吧门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嫌疑人安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苏A9****小型轿车沿永城市东城区广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城区广场路玖点伴酒吧门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安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一鹤

2019年8月20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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