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临汾市尧都区**巷**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9月27 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无证驾驶1辆白色无牌海王星”二轮摩托车,从临汾市尧都区上樊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外环冷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小元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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