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8********,汉族,大学文化,山东东原**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东平县**街道**街**号**号楼,现住东平县**街道**街**路**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安某某驾驶黑色大众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鲁******),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平县斑鸠店镇八里汀村丁字路口处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南向西左转弯的苏某某相撞,造成苏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安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无责任。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大众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碰撞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4-37km/h;经东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苏某某符合颅脑和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安某某在案发现场投案,后经东平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安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庞某某、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37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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