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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18〕390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住本市城北区**巷**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4时50分,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柴达木路与湟水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准备起步行驶的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的青A*****号“长安”牌小型客车追尾相撞,发生致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安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西宁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安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对其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档案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两院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拘役2至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菊梅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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